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进某某三里砖厂下面的草洲修路建沙场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同年10月底,经胡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胡某乙与胡某甲等人一起到赖某某等人的沙场装石头修路。修完路后,因沙场没钱支付运费,双方遂约定由胡某甲及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等人运砂出售以抵运费,后胡某甲及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等人明知该沙场系非法采砂,仍然运砂销往余干县,累计达682方。经鉴定,该批砂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7177元。
2018年9月份,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进某某军山湖加油站后面的湖边建沙场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后经胡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胡某乙与胡某甲等人一起到雷某某等人的沙场装砖屑修路。修完路后,因沙场没钱支付运费,双方遂约定由胡某甲及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等人运砂出售以抵运费,后胡某甲及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等人明知该沙场系非法采砂,仍然运砂销往余干县,累计达919.09方。经鉴定,该批砂市场价格为104316.71元。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退缴了非法所得11100元。
本院认为,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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