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大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为其办理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大关县城北门街农贸市场卖蔬菜,城管执法人员邹某某等人认为肖某某占道经营,在多次打招呼后遂将肖某某的菜篮强行提上执法车欲暂扣,在邹某某等人刚离开执法现场不远,肖某某便用秤砣甩向邹某某,致邹某某腰杆受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案件的发生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所致,且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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