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85********,汉族,专科文化,天津市**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原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原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明知张某某不具备天津市滨海新区购房资格的情况下,通过联系郁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张某某和尤某某的结婚证,并使用该证件顺利通过了滨海新区房管部门的审核,从而使不具备在津购房资格的外地人张某某获得购房资格并成功购房,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元。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民政局查询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尤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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