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27196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重庆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大姚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06年6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5月22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牟某某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共和派出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0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牟某某公安局共和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许,冯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罗某甲乘坐张某某驾驶的云******白色大众轿车到牟某某城实施诈骗,同日13时许,冯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罗某甲在牟某某**镇**路**商铺门前以送验钞手电筒抽奖为由骗走了受害人覃某某的3000元钱后往元双路方向逃跑,后覃某某追上嫌疑人罗某甲并将其手拉住不放,并跟随其行走,要求归还被骗的3000元,罗某甲步行到元双公路**路段人行道边时,为摆脱受害人覃某某,致覃某某头部受伤后并逃离现场。2017年11月2日经楚雄三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覃某某的伤情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牟某某公安局共和派出所认定的罗某甲致覃某某头部受伤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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