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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妨害公务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汉族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7********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村**组**号,现住金沙县沙土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金沙县公安局沙土派出所民警徐某某等人在沙土派出所组织宋某甲被刘某某烫伤一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未能调解成功。民警徐某某将调解记录拿给宋某甲核实签字时,宋某甲姐姐宋某乙从宋某甲手中将调解记录抢走并撕毁,徐某某当即告知宋某乙其行为已违法,并口头传唤宋某乙到派出所办公室配合处理此事。由于宋某乙不配合,辅警罗某就拉着宋某乙衣袖往办公室走,辅警张某跟在后面协助,进入办公室后,宋某乙在挣扎中跌倒,然后大声哭喊。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宋某乙舅舅)、罗某乙(宋某乙母亲)在办公室外面听见后,冲进办公室对辅警张某、罗某进行辱骂并殴打,其中,罗某乙打了张某背部一拳并用手掐了罗某颈部,罗某甲打了张某胸部一拳并将张某左手食指抓伤。

事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对辅警张某和罗某作了赔礼道歉,张某、罗某已对罗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悔过书、谅解书、工作记录等;2.视听资料:罗某乙、罗某甲妨害公务案执法记录仪视频;3.证人证言:宋某乙、张某、罗某、陈某等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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