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J****的小型轿车沿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左转弯时,与证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号牌为贵AD****号的新能源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证人杨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且已按照责任划分作了相应赔偿,本次危险驾驶中酒精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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