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719号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5596****,法定代表人倪某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绍兴**洁具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2********。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倪某某在经营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洁具有限公司期间,让个体运输户承接公司运输业务,因个体运输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倪某某遂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高某某(已起诉)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洁具有限公司,价税合计594000元,税额合计58864.87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洁具有限公司已补缴涉案税额。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洁具有限公司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洁具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税款已补缴,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绍兴**洁具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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