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街道**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经过贵州省正安县凤仪街道正安第二小学对面的“焦五豆花面”店门时,看到店门桌子上有一部智能手机,于是其趁焦某某没有注意,将焦某某放在“焦五豆花面”店门口桌子上的手机盗走。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简某某所盗窃的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1元。
另查明,已经追回被盗手机并已发还受被害人。
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由于其系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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