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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多年前(具体时间不详)携带一根钢管到安底镇,请一个叫“张某乙”的男子为其组装了一支火药枪,组装完成后章某某付了八十元手工费后将该火药枪带回家中,并于1994年9月9日向金沙县公安局**派出所申请了持枪证(持枪证有限期一年,自1994年9月9日至1995年9月9日),该持枪证到期后章某某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将该火药枪上交,其平时用该火药枪到山上打野味,从2000年之后就没有再使用,后一直将该枪放在其家中储酒房门后。2019年8月1日15时许,民警在金沙县**镇章某某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章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疑似物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检材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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