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2001********,汉族,高中文化作案时系重庆市南川区**中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住重庆市南川区**3栋**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年8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同学代某某(另案处理)在该校学生宿舍内共同盗窃4次,盗得手机1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343元,销赃获利共计6813元。共同盗窃未遂1次。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14日凌晨,程某某与代某某进入该校312、412、413、602宿舍,分别从被害人甑某甲(未成年人)处盗得黑色小米6x手机一部,从被害人秦某某(未成年人)处盗得紫色oppo r15手机一部,从被害人周某某处盗得金色华为nova3手机一部,从被害人陈某某(未成年人)盗得蓝色华为nova4手机一部。其中华为nova3手机被代某某以274元销赃至咸鱼网,小米6x手机被程某某以582元销赃至咸鱼网,华为nova4手机被代某某、程某某以780元销赃至万盛二手手机回收店。经鉴定,被盗华为nova3手机价值909元、oppo r15手机价值1167元、华为nova4手机价值1677元。

2.2019年11月底,程某某与代某某进入该校314、410宿舍,分别从被害人李某某(未成年人)处盗得白色oppo r15(4G+128G)手机一部,从被害人唐某甲(未成年人)处盗得黑色红米note7(4G+64G)手机一部。其中红米note7手机被程某某、代某某以400元销赃至万盛二手手机回收店,oppo r15手机被程某某以700元销赃至本区南大街二手手机回收店。

3.2019年12月6日,程某某与代某某进入该校509宿舍,从被害人宋某某(未成年人)处盗得黑色红米6a pro手机一部,后被程某某以365元销赃至咸鱼网。

4.2019年12月11日,程某某与代某某进入该校312、506、611、612、615宿舍,分别从被害人张某某处盗得魅族16h(6G+128G)手机一部,从被害人聂某某(未成年人)处盗得黑色华为畅享9(6G+128G)手机一部,从被害人甄某乙(未成年人)处盗得红色红米k20pro(6G+128G)手机一部,从被害人唐某乙(未成年人)处盗得灰黑色小米8(6G+128G)手机一部,从被害人袁某某(未成年人)处盗得蓝紫色华为nova3手机一部,从被害人夏某某(未成年人)处盗得黑色vivo x9手机一部。其中华为畅享9手机被程某某、代某某以250元销赃至万盛二手手机回收店,红米k20 pro被代某某以1400元销赃,vivo x9手机被程某某以143元销赃至咸鱼网,华为nova3手机被程某某以729元销赃至咸鱼网,灰黑色小米8手机被程某某以401元销赃至咸鱼网,魅族16h手机被程某某以800元销赃至本区南大街二手手机回收店。经鉴定,被盗华为畅享9手机、华为nova3手机、小米8手机、魅族16h手机分别价值851元、1016元、1215元、508元。

5.2019年12月25日,程某某与代某某进入该校411宿舍盗窃被害人田某某的充电宝时被发现。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家属已代为退赃1万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被盗手机购买凭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咸鱼网销售记录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学生,部分取得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作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