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不诉〔2014〕48号
被不起诉人程**,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3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程**驾驶豫NGV817**号本田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时,执勤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程**因害怕被查,强行闯卡并将协警潘**撞倒在地,经鉴定,潘**伤情构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程工业**已赔偿被害人潘寒璞现金5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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