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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镇**街**号**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川贵州贵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洪路往桃溪寺方向行驶至桃溪寺荣军院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秦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月14日在辩护律师张川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单、现场呼气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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