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原检刑不诉〔2023〕3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74********,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住三原县**小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4月17日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2年7月21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周某、靳某某去云南西双版纳,周某老表福某(已去世)联系常某某(陕西渭南人在缅甸,已移交),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常某某接待并带去当地赌场,三人在缅甸停留三天后返回国内。
2、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周某、汪某某(另案)到云南西双版纳国境附近,周某联系常某某,三人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常某某开车接到小勐拉,并带去当地赌场,三人在缅甸停留二三天后回国。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偷越国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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