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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4时许,石某某因其种植的红豆杉树死亡与石某甲妻子马某某发生争吵,随后石某某携带镢头从石某甲家后门进入,将一楼铝合金门、二楼防盗门、窗户玻璃、客厅茶几及电视柜用镢头毁坏。经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为5060元。

2020年10月27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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