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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1月15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江口县太平镇云舍村饮酒后驾驶贵DR2638号小型汽车行至梵净山大道省溪司路段下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遂被带至江口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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