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乡**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9日11时10分许,白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窑路桥头防疫站点卡口处时,被执勤的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白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3.5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5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省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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