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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赌博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性别:**,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2********,**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市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下午,田某打电话给秦某某邀约其一起打麻将,田某与龙某某、王某甲、王某相互邀约后,田某、秦某某、王某甲、王某四人于当日晚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广场饶某某所经营的**会所内,以打麻将100元一个鸡的方式进行赌博,龙某某以买码下注的方式参与赌博,2019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陆万零伍佰元(60500元),后查明龙某某涉案赌资壹仟贰佰元(1200元),涉案赌资共计:陆万壹仟柒佰元(6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饶某某、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照片;5、扣押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田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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