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8********,汉族,文盲,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被害人彭某某的儿子卿某某的前妻,离婚后暂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彭某某家中。2019年11月2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为报复其前夫,趁家中无人之机,盗用彭某某放于客厅茶几下的钥匙将彭某某的房间门打开,后撬开衣柜两侧抽屉,将抽屉内的现金28169.4元以及黄金项链、铂金戒指等首饰盗走,并制造入户盗窃的作案现场掩饰其行为。同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日,民警依法将扣押的田某某工商银行卡上的8169.4元发还彭某某。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退赔彭某某2万元,取得了彭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系初犯,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彭某某在案发前系家庭成员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工商银行储蓄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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