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见一台挖机停在蕲春县**镇**村**组的鱼塘附近,田某某认为其农田在鱼塘旁,在鱼塘挖渠道放水,水会冲毁其农田,于是用石头将挖机的前挡风玻璃砸破,致使挖机内显示器屏幕破损。经物价部门认定,挖机的前挡风玻璃及显示器屏幕损失价格为6300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田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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