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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现住本市**路**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号”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纳金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纳金大桥南桥头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187.1mg/100ml,第二次为127.9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为彰显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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