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刑不诉〔2018〕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份期间,韩某甲(已诉)和韩某乙(不予起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韩某乙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刘某某(不予起诉)介绍,让韩某甲给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3116811.94元,税额529858.02元,价税合计3646669.9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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