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5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绍兴市上虞区丁宅乡丁宅村**附近水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109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市上虞区外荡水域禁渔期。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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