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 号,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 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海口市世纪大桥下“巴赛酒吧”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小瓶冲好的毒品开心粉,随后在“巴赛酒吧”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从陈某某处购买得来的毒品开心粉贩卖给购毒人员李某某,从中获得一起吸食毒品和喝酒的好处; 2018年5月份中旬,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友谊路秀峰小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三小粒毒品开心果,后王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小街海波市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李某某。2020年7月17日12时20分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门口处将王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购毒人员李某某的证言外,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王某某否认曾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现有证据不足于认定王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退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检 察 官:吴健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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