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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川检刑不诉〔2023〕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9********61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行政村,住陕西省洛川县**镇,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3日,焦某甲在果园干活时从树上摔下导致其右侧股骨颈骨折,因焦某甲2021年未参加医疗保险,2021年6月14日焦某甲指使女婿王某甲冒用其弟弟焦某乙身份证件在洛川县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并办理医保登记。治愈后于2021年7月2日出院时办理医疗报销,共骗取国家医疗保险30878.95元,案发后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移送起诉告知书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焦某乙的证人证言;

2、证人党某某的证人证言;

证人郭某某的证人证言;

4、证人姜某某的证人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辨认笔录

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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