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金港花园东门公交站台附近,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未拔钥匙的电动自行车1辆及雨披1件,后将该雨披丢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1元。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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