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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王某某在琼中县**镇**村委会**村**岭自家橡胶林地内种植槟榔树苗,橡胶林地内的天然林木树大遮阴会影响到自家林木的生长。王某某使用便携式电钻在橡胶园内天然林树木树根处钻孔,并用折好的V型树叶把草甘膦农药灌入钻好的孔内,让天然林树木慢慢枯死。被毁天然林树木枯死后,王某某再从家中拿抚育好的500株槟榔苗到该毁林地内种植。经鉴定,被毁林木全部位于III级保护林地内,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被毁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被毁林木株数27株,全部为胸径大于5 厘米的林木,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5.8286立方米。

被不起诉王某某已在被毁天然林木下种植槟榔树苗200株,槟榔树苗高度为85厘米不等,成活率达到90%以上。王某某于2020年9月8日主动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植复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电钻、装有少部分农药的桶等作案工具由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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