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灯塔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P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行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