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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街村**组,贵州省****公司安装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案件侦查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7****的小型轿车由花溪区青岩往花溪区政府方向行驶,2020年5月16日20时46分,当行驶至田园南路1公里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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