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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91967********,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街**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王某某驾驶黑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0KM+900M处,与同方向侯某某驾驶发生侧滑的黑E*****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黑E*****号客车乘员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驶的黑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在50km/h-54km/h范围之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速50%以上并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吕婷婷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侯某某、吕某某、闵某某的证言;

3.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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