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110******,初中文化程度,景泰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该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0时46分许,王某某驾驶甘D3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交通大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0.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