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3********,汉族,大专文化,黄冈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望月堤社区西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张某某等5人在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小时候味”饭店吃饭,潘某某喝了一杯稻花香牌白酒和一瓶雪花牌啤酒,20时许,潘某某驾驶鄂JH****棕色现代牌越野车行驶至中环路与体育路交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潘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分别为88.7mg/100ml、85.4mg/100ml、88.5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潘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6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