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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45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零时59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1**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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