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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赌博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0********,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庆一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其所经营的庆安县花园小区附近的麻将馆内,非法组织李某、计某萍、庄某杰、司某荣、郝某红、侯某、王某荣、任某民、王某兴等27人使用麻将机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温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亚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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