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本县深柳镇官陵湖码头找一机修厂师傅做了一支由木柄、铁管、击锤、扳机火台等零部件组成的火铳及火药、弹丸藏匿在自家楼房与厨房间过道内,于2020年7月2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该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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