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8****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67mg/100ml,属醉酒。

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