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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1198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9日19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R****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云芦路云台石油基地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2019年8月19日20时25分许,民警带汪某某到长寿区海棠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2019年8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汪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酒精检测,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医务人员使用含醇类消毒剂碘酊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进行消毒采血送检,致使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认定汪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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