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9********,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甲有限公司**,家住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25号附1号,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大街**名居枫园二栋三单元26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7月1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某某,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8月份,汪某某获悉蕲春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变更地址后需要重新招标,便通过他人找到时任该院基建办**陈某乙,表明自己想承接该项目,陈某乙让汪去找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湖北*甲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招标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甲告诉汪某某多借一些符合资质的公司先预审入围投标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随后,汪某某找到湖北*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副**熊某某,借用该公司资质参与资格预审和投标;同时与其合伙人孙某某一起到湖北*丙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龙某某,请龙帮忙借用包括*丙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参加该项目的资格预审。龙某某即安排本公司资料员高慧制作预审文件参加该项目资格预审,又联系湖北*丁有限公司、湖北*戊有限公司、武汉**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资质参加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前,汪某某将所控制参与围标的公司名单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又将该名单交给陈某乙,同时向陈某乙介绍资格预审打分方法。同年9月23日,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资格预审会上,作为业主代表评委的陈某乙除了自己对汪某某所提供名单上的公司打高分外,还影响其他评委对这些公司打高分,以使汪某某所借的湖北*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入围,取得投标资格。此后,汪某某计算制定所控制入围各公司投标报价,并将最有可能中标报价分配给*乙公司,综合标、技术标、商务标由各公司自行制作,汪某某承担上述七家公司的投标费用。
2014年10月27日,蕲春县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开标,*乙公司以31,855,924.19元报价中标。同年12月30日,蕲春县法院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书》。2015年10月,汪某某与*乙公司签订《项目管理责任承包书》,2015年12月,该项目开工,汪某某组织施工队伍承建。2020年9月,蕲春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其土建工程部分已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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