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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陈昆山等5人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88********,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甲有限公司**办事处员工,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7月1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斯,湖北东吴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S236蕲春县英山坳至黄梅界岭公路第一期工程(K0+100-K4+720)投资建设与回购项目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汪某某得知该招标信息后,便想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并通过围标方式中标该项目。经人介绍,汪某某结识了武汉**有限公司负责投标工作的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经商定龚出面组织江西省*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江西省*乙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参与围标,汪某某支付给每家公司各3万元投标相关费用。汪某某计算制定三公司投标报价,并将最可能中标报价分配给江西**公司。同年3月9日该项目开标,蕲春县通兴*丙有限公司以及上述三公司共四投标人参与竞标,江西**公司以16,327,310.00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同年4月10日,江西**公司与业主方蕲春县**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与回购合同》;4月28日,江西**公司与汪某某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将该工程交由汪某某承建施工。

    2017年7月,经项目法人组织验收,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93.3分,交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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