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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7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粤S7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石岩街道凤凰山隧道转洲石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某某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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