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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9********土家,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村民举报**组有人非法持有抢支,2019年6月19日,管辖派出所民警到**组进行法制宣传,同年6月21日,被不起诉认毛某某主动将其持有一支从祖辈留下来的火药枪上交派出所。2019年7月2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一支火药枪依法应当没收并由公这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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