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在河北省邢台市,户籍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住北京市朝阳区**路**苑**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明知球蟒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饲养观赏,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方式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条球蟒,后于2020年1月5日将该球蟒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从蔡某某处扣押该球蟒,已移交徐州市动物园救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系球蟒Python regiu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活体球蟒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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