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1〕9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54********,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嘉善县**31幢3单元1703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街**)。因本案于 2021年1月1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至嘉善县**街道**大道**号**烟酒店内准备买烟,因发现店内无人,便将放在大厅中间空地上的酒箱上的14条黑利群软壳香烟盗走,价值人民币4760元。
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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