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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黄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团风**有限公司副**,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住黄州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4日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酒后驾驶鄂JG****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黄州区路段东向西行驶,行至106国道黄州陶店原收费站路段时,被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州大队民警查获。经委托黄冈中泽司法鉴定所对梅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6.01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梅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委托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表、酒精检测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鄂黄冈中泽鉴[2020]毒鉴字第343号;4.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减轻、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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