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0000000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性别: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路**号,现住余庆县**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窜至余庆县子营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楼三楼医生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将医生冯某某的17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1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对现场和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行为符合刑事和解政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无行政、刑事处罚前科劣迹,是初犯,其犯罪数额刚超过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被不起诉人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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