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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3********,蒙古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4日12时45分许,梁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苏木**村东南北砂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与沿**线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驾驶的蒙D*****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梁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4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通辽市委政法委、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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