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柯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驾驶贵F****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纳雍县县城往纳雍县王家寨方向行驶,当日22时41分,当车行驶至纳雍县**路**段100米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经血液鉴定,根据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3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果为:80.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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