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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松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松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松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单位**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20************,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某苗族自治县**镇黄土坡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本案由松某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松某县**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原批准占用林地的范围外,在未经批准占用林地的**镇**村、**村一块地方开采砂石进行生产经营,经松某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4059公顷(21.0885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无蓄积。

2020年3月10日,该公司出资12万元委托松某苗族自治县红松林绿化苗圃场进行异地补植复绿27.64亩,于2020年8月29日验收合格26亩。

本院认为,**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植复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贵州省松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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