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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屯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科左中旗**乡**屯村村民杨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其父亲杨某甲乙承包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绿豆、豇豆12.6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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