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大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 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B2N****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翠岗西人行天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46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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