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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20年5月2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清苑区城区和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清苑区城区和平大街与振兴路交叉口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清苑第五医院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杨某某提交的申请书;2、证人秦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查获、抽血视频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犯罪以后不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本院讯问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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